電子郵件信箱
u77611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業務大樓4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個案需求須確保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業務大樓5樓事務課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為第二次公告,業已簽准投標廠商得不受三家之限制。*
1.以上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為1,2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1,200,000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投標文件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八如勾選「是」,則投標文件需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詳招標資料附件5)。
4.履約期限:自訂約日起有效期間一年為原則,採分批(二次)清理,於履約期限內完成時契約即終止。
5.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5-1.廠商最近一期或其前一期納稅之營業稅繳稅証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5-3.依下列資格文件擇一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文件,檢核有效日期應大於2個月)
A、符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機構,應檢附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檢核認可之證明文件並登載有該項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廢棄物代碼R-0504,R-0403)。
B、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機構,應檢附經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檢核認可之證明文件並登載有該項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廢棄物代碼R-0504,R-0403)。
再利用機構得自行清除廢棄物、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另應檢附委託清除之委託書及該清除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6.報價及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不含營業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
7.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9.檢舉機關: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325414;廉政電子信箱:d11863@taipower.com.tw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10.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註: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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