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542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49)2350101分機261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u776118@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南投區營業處110年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5/05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5/06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本處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100萬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本處事務課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
壹、一般規定:
一、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三、投標廠商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投標廠商須提供之資格證明文件中,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非新臺幣時,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註:如廠商未擇定匯率折算日時,則以截標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其他規定請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為457,142,857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為171,428,571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投標文件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八如勾選「是」,則投標文件需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詳招標資料附件5)。
4.履約期限: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
本案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 二 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 二 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 二 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 二 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六)經甲乙雙方同意依約辦理後續擴充者,擴充之前交辦後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之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5.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
壹、一般規定:
一、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規定請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6.報價及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含營業稅)、 評分及格最低標。
7.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9.檢舉機關:檢舉機關: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350101#2210傳真電話:(049)2325414;廉政電子信箱:d11863@taipower.com.tw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10.招標附註事項:
10-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0-2「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請詳參文件:本則附件7。另履約階段時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注意。
10-3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請注意。(詳閱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十四條)
10-4「品管作業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即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10-5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0-6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10-7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0-8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0-9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或(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 2 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10-10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0年4月15日。
11.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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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T08:36:18+08:00
電子郵件信箱
u776118@taipower.com.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本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100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本處事務課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 壹、一般規定: 一、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三、投標廠商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投標廠商須提供之資格證明文件中,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非新臺幣時,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註:如廠商未擇定匯率折算日時,則以截標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其他規定請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以上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為457,142,857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為171,428,571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投標文件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八如勾選「是」,則投標文件需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詳招標資料附件5)。 4.履約期限: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 本案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 二 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 二 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 二 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 二 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六)經甲乙雙方同意依約辦理後續擴充者,擴充之前交辦後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之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5.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 壹、一般規定: 一、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規定請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6.報價及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含營業稅)、 評分及格最低標。 7.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9.檢舉機關:檢舉機關: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350101#2210傳真電話:(049)2325414;廉政電子信箱:d11863@taipower.com.tw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10.招標附註事項: 10-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0-2「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請詳參文件:本則附件7。另履約階段時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注意。 10-3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請注意。(詳閱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十四條) 10-4「品管作業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即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10-5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0-6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10-7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0-8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0-9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或(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 2 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10-10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0年4月15日。 11.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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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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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區營業處110年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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