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49)2350101#2610/2375
電子郵件信箱
u66882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本處總務組事務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取得架設許可証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交貨安裝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
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電信承裝業並具備營利事業執照。
(4)產品型錄(如進口品應附原文型錄及中文翻譯型錄),並逐項用色筆標示本處要求之規格功能數據及註明編號。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09.09.22更正招標公告:更正本案投標廠商資格,並延長等標期,截止投標期限為9月29日17:00,開標時間為9月30日10:00。
1.以上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為52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520,000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投標文件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3.履約期限:取得架設許可証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交貨安裝完成。
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
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產品型錄(如進口品應附原文型錄及中文翻譯型錄),並逐項用色筆標示本處要求之規格功能數據及註明編號。
5.報價及決標方式:總價決標,最低價決標。
6.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8. 檢舉機關: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350101#2210傳真電話:(049)2325414;廉政電子信箱:d11863@taipower.com.tw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9.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註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註二:本案需審核規格標,請投標廠商確將規格標放入標封,並標示清楚以利審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