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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
履約期限
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24個月內(另詳附加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並參酌工程會範本,依工程性質編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電線電纜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水泥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2.外國投標廠商:
(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1.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1.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須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外國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公會(廠商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
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2.外國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信用證明中,自行擇一提出文件: (1)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工量估算以24個月為交辦期限,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交辦期限,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惟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如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二)本標案需俟台中區營業處114年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交辦截止後開工,預訂115年7月10日開工(或以甲方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
(三)本工程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詳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六條結算及付款辦法。
(四)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五)「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六)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七)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八)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至少至115年7月24日。本公司洽投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與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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