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446@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
履約期限
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1年內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並參酌工程會範本,依工程性質編訂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另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附加說明
< < 注意事項>>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本案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本案主辦部門: 04-2224-5131 工管課 #6835 曹先生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領取本工程之招標文件:
一、本案可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可電子投標。
二、本案採電子領標免收機關文件費亦不提供書面領標。
〔其他〕: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三、台電公司廉政熱線及E-mail:02-23667364、d05703@taipower.com.tw;本處政風檢舉信箱及電話:台中市郵政信箱15號、(04)22270593。
四、本案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均含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本工程,工量估算以一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六、本標案需俟台中區營業處109年配電管路推進、潛鑽(挖)、橋樑附掛、配電室部分設施、圍籬等工程交辦截止後開工,預訂111年03月28日開工(或以甲方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
七、本工程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詳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六條結算及付款辦法。
八、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九、「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十、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一、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十二、為配合臺中市政府推動之「臺中市道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乙方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現場施工相關人員(每班至少一人)等,需參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之道路挖掘施安全管理人員認證訓練及回訓,相關規定詳特訂條款補充說明第二十二條。
十三、鑑於近年配電工程履約期間常因用地糾紛、民眾抗爭或其他甲方因素,致現場無法施工及工時損失之情形有增加之勢,基於契約公平合理原則,另考量現場人員若因工時損失趕工,反不利施工品質及工作安全,爰增修訂本冊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及詳細價目表,將原內含於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二、施工費(積點單價)項下之「不能施工補償費」,改於詳細價目表增列「無法施工補償費」設項給價方式辦理。
十四、本案已簽准第2次以後開標不受3家以上投標廠商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