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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餘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
附加說明
一、本案上述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新臺幣1,7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新臺幣1,700,000元。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廠商報價及合約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附加條款」、「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規定辦理。
四、投標廠商請詳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玖、決標之規定。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本處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以前答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六、開標當日報價均超過底價或須比減價時,由到場合格廠商當場進行優、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之投標廠 商,視為自願放棄減價權利。
七、本處政風檢舉信箱及電話:台中市郵政信箱15號;(04)22270593。為瞭解本處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請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處政風部門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八、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九、〔履約期限〕(1)第1批決標後90天內交,第2批自通知交貨日次日起90天內交,驗妥後10天內交至指定倉庫 (2)期間:決標日起一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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