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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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招標機關得以原約條件及單價增、減櫃檯候收電費人員1至2人之權利。契約到期後在招標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廠商應以原單價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2個月為限。上述增加候收電費工作人員之加帳總金額與延長履約期間所需金額之加總金額以不超過原契約金額50%為限。期限屆滿前二個月,甲方認為乙方工作品質良好、工作認真,經雙方同意得以原約條件原價格辦理續約乙次,期間以一年為限。(詳投標須知第五十五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另詳承攬契約書第六條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勤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餘詳投標須知五十八。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領取本案之招標文件:
一、本案可電子領標、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案採電子領標免收機關文件費亦不提供書面領標。
〔其他〕: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本處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投標截止日前一日答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三、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四、台電公司廉政熱線及E-mail:02-23667364、d05703@taipower.com.tw;本處政風檢舉信箱及電話:台中市郵政信箱15號、(04)22270593。
五、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七、本案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八、本案不含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元整;不含稅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整。
九、惟為防範最低標得標之廠商標價過低無法支付所訂最低工資,最低總標價不得低於258萬8,644元(不含營業稅),否則為無效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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