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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續擴充權利,其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如下:
(一)契約屆滿,機關得酌予延長,並以原契約價金及條件續約核算付款,得標商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
(二)期間:展延履約期限最長以2個月為限。
(三)金額或數量:估計總金額約新臺幣546萬元,惟按原契約價格,以實際供應數量核算給付貨款。
(四)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時,就不足金額部分,機關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第40條)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其他應附文件:
1.John Deere原廠合格經銷商授權證明正本2.出席人員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二)投標廠商於取得議價須知及契約等相關文件後,應審慎詳閱招標文件全文,以充分瞭解可能影響其報價成本之招標條件及需求。倘有不明瞭處,應在招標文件釋疑期限內,以書面提請釋疑。
(三)廠商提請釋疑時,得先以傳真通知機關採購單位,並於傳真之同日將書面資料郵遞機關。書面資料與傳真內容有異時,以前者為準。
(四)採購案如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將另行書面通知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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