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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擴充年限:須經機關同意並重新議價,最長不得逾5年,且採購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5億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建置期間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360日曆天內,維運期間20年。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須為依法登記在案之合法公司,資本額須達新台幣5000萬元(含)以上。
(2)廠商營業登記項目必須具備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發電業,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D101060),且於截止投標日前6年內具有承包單一案場達400kWp(含)以上太陽光電系統接案設計與施工建置相關實績2案(含)以上者或累積實績達2MWp (含) 以上者或其前3大股東具有上述相同實績者,或廠商建置實績不足時,允許廠商會同建置實績須達10MW以上之分包商一起承攬本案,但廠商必須檢付與分包商(即施工維運商)一同建置及維運本案至契約屆滿(為期約20年)之契約,送機關審查,且維運期間廠商要更換分包商時,須經機關同意。(以上資格請廠商提供:已與台電併網證明文件(或公文)、台電同意併聯函或台電(或國外)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或能源局設備登記函等作為證明文件)。
更正事項:投標須知第78條第9款投標廠商聲明書加註(投標時檢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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