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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決標後1年內向得標廠商增購新臺幣210萬元(含營業稅)範圍內之權利,雙方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或通知議價)派員(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參與開標(議價),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或未攜帶合法印章或授權文件),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減價、比減價或其他相關之權益,但如符合決標條件時仍得為決標之對象。
※如有同時代理一家以上廠商出席開標(或比減價)之情形時,將依疑涉嫌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規定,移請政風單位調查後依法送辦。
1.開標(議價)日若經當地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辦公日第一天同一開標時間舉行開標(議價)。
2.截標日若經當地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以恢復辦公日第一天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以恢復辦公日第二天同一開標時間舉行開標。
(三)廠商若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任一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當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以及受停業處分者等,均不得參加本採購案之投標(暫停營業者亦不可進行投標)。
(四)廠商如為電子領標者,請於標封內附具領標電子憑據,廠商未檢附憑據者,應於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如未於期限提出說明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領標電子憑據」,惟其「領標電子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如未依規定領標而逕行參與投標者,將以「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形者」之規定,移請政風單位調查有無重大異常關聯情形。
※如有郵件連號或併同(或代為)送件投標之情形時(或經審查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情形),將依疑涉嫌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移請政風單位調查後依法送辦。
(五)各投標文件所填載標價如有不一致時,以投標標價清單之總標價金額為準。
(六)得標廠商欲採用同等品交貨,請於得標後7個工作天內,繳交「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供機關進行審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