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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履約期間得辦理增購,或於契約期滿時得後續擴充至118年5月5日止(實際後續擴充履約期限依環保主管機關核備(查)執行進度報告時間或依環保主管機關函示期程為準),上述增購或後續擴充,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投標標價清單單價」得逕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合計採購金額不得超過11,675,16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基本資格(符合下列1、2或3之一者均可參加投標,詳細內容請查看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規定):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包含環境工程)。
2. 技師事務所。
3. 環境部認證合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開標後經通知未提出者,機關得允許投標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
(二) 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 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惟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 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 如未依規定領標而逕行參與投標者,將以「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形者」之規定,移請政風單位調查有無重大異常關聯情形。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或通知議價)派員(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參與開標(議價),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如有投標廠商未到場者,將以傳真或e-mail方式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依第51條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只通知該廠商),擇期進行上述作業,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有同時代理一家以上廠商出席開標(或比減價)之情形時,將依涉嫌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規定,移請政風單位調查後依法送辦。)
(五) 廠商若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任一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當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為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加本採購案之投標(暫停營業者亦同)。
(六) 如有郵件連號或併同(或代為)送件投標之情形時(或經審查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情形),將依疑涉嫌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移請政風單位調查後依法送辦。
1. 開標(議價)日若經當地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辦公日第一天同一開標時間舉行開標(議價)。
2. 截標日若經當地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以恢復辦公日第一天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以恢復辦公日第二天同一開標時間舉行開標。
(八) 各投標文件所填載標價如有不一致時,以投標標價清單之總標價金額為準。
*修正「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欄位與招標文件相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