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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於標價20%範圍內,通知得標廠商加保或減保之權利(含新增項目),並適用本採購案之決標費率計收保險費,退保時亦同。
(二)本保險期間屆滿前20日,本公司得因事實需要,以書面通知得標廠商依原承保條件與費率自動展延保險期間,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履約期限
自106年2月1日0時起至109年2月1日0時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購案標的係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依目前保險業投保作業慣例,均由得標廠商依本招標統保契約約定事項及決標結果製作為書面之保險單,目前主管機關尚未針對其有關之採購,訂定適合本案之契約範本可供採用。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投標時須檢附,否則為不合格標):
(一)基本資格:
1.依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一期未欠繳稅者
(二)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時須檢附,否則為不合格標)
1.特定資格:投標保險公司最近一年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AA-(含)以上者或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等為BBB+(含)以上者。
2.證明文件:經評等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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