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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標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20%,並在原工作範圍內施作,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不再另行議價,擴充金額為至採購金額上限,擴充日期至契約屆滿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7/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2.處理許可證明文件(擇一符合):
2-1.領有政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檢附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1)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及代碼:D-20類中間處理後之穩定化產物。
(2)每月許可處理量:2,000公噸以上
2-2.公有民營、民有民營掩埋場代操作或營運者,檢附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1)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接收處理本採購案飛灰穩定化產物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同意或核准日期應於本採購案第一次招標公告日之後)
(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及代碼:D-20類中間處理後之穩定化產物。
(3)每月許可處理量:2,000公噸以上。
2-3投標廠商提供之飛灰穩定化物之最終處置方式非採衛生掩埋者;應附證明文件:應出具相關最終處置核准文件。
3.檢附3年內(第一次開標日為基準日)未曾發生重大職災與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新台幣壹百萬(含)以上者之環保違規事件切結書,廠商成立未滿三年者以成立日至投標日為切結期;若經查核與切結書內容不符則取消決標資格。
4.檢附掩埋場剩餘處理容量大於本案標的1.2倍(12,000公噸以上)數量之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由合格之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測量報告。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招標期間倘因採購計畫變更,續行辦理反不符公共利益時,本機關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取消本案招標程序。
2.廠商標價金額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205,485,000元),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3.本次更正係因廠商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疑義,業經本機關回覆處理結果並修訂招標文件,因內容係屬重大變更,爰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適度延長等標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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