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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間得依契約條件通知得標廠商辦理增購,增購之權利不逾預算之金額為限。(2.項目計價以增購數量×合約該項單價計算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合於招標公告所定資格之廠商,於公告規定辦公時間內向本中心總務課購買每份酌收工本費300元,函購招標文件(地址: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中心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8年4月1日或決標簽約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進出口貿易商者,須提出代理業務相關之證明。
(二)承包商需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且執照上登記之維護範圍應含高雄市。及加入檢驗維護業公會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最近ㄧ期營業稅繳納證明 (不及提出時,得以前一期代之),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五)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能力之證明:迄投標日止曾履約完成與招標標的(焚化廠或汽電共生廠從事高低壓電氣設備檢驗維護工作)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採購契約,由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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