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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合於招標公告所定資格之廠商,於公告規定辦公時間內向本中心總務課購買每份酌收工本費300元,函購招標文件(地址: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中心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NoQuery.jsp&ctNode=10818;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完成與招標標的之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採購契約(請附該案之完工結算證明書或驗收結算證明書之證明文件),或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證明。
(二)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中,至少有4位(含)以上曾經受過與本廠相關德國SICK(原Perkin Elmer公司)保養維修訓練合格,持有證明文件者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本項證明文件,廠商得於投標時以承諾書承諾於得標後7天(日曆天)提出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取消得標資格,沒收50%之押標金,本案以廢標處理)。
(三)廠商投標時須檢具該公司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正式員工或由該公司出具連帶保證責任之履約工作人員執有下列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得標次日起7天(日曆天)內提出,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者,撤銷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並以合格之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該項履約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2.急救人員(1人)。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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