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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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履約期間內增購契約總價金10%權利,或履約期滿而 本公司未及簽訂新契約時,得依需要通知廠商展延履約期限最長兩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合於招標公告所定資格之廠商,於公告規定辦公時間內向本中心總務課購買每份酌收工本費300元,函購招標文件(地址: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中心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1/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五)廠商或其受僱人員、從業人員須具有乙級以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具技術證)1人、粉塵作業主管人員1人、甲級廢棄物處理人員1人、堆高機操作人員3名及上述人員勞工保險證明。本項證件相關資料於得標後7日內提出;相關專責人員得兼任一項,並經機關審查合格後決標簽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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