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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間之增購金額權利,其增購項目依原工作項目為主(增購金額不逾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屏東縣崁頂鄉越溪村中正路88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通訊函領每份300元或電子領標0元
押標金額度
廠商投標總價金額百分之5 (千元以下不計)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NoQuery.jsp&ctNode=10818;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 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 營業項目有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安裝業、電焊工程業,等項目投標時並簡附近期民間工作訂單發票或機關(構)勞務採購結算證明。
(2)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證明文件於得標後7日內送機關核備:
(1)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1人)(2)粉塵作業主管(1人)、 (3)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人)。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廠商以電子領標者,機關於開標時將查驗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廠商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領標電子憑據序號」紙本或電子檔案(.tkn)之憑證放入投標封之證件封內,開標時本機關將利用該系統之「查詢電子領標紀錄」功能驗證憑證。(查詢電子憑證資料電話0800-080-51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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