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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決標價格與預算差額之增購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押標金額度
按廠商報價總額(含營業稅)5%收取,計至仟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於截止投標日止,曾履約並完成保固責任之國內大型垃圾焚化廠(900T/D含以上)與本次招標標的(岡山廠106年度耐火磚修理工作)同性質之勞務採購契約,由機關(構)出具之實績結算證明文件。
3.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具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時得以前一期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機關得依需要通知得標廠商於7個日曆天內提供正本供機關查驗,查驗不合格取消得標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投標時須檢具該公司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正式員工或由該公司出具連帶保證責任之派遣工作人員執有下列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得標次日起7天(日曆天)內提出,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者,撤銷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並以合格之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該項派遣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2)缺氧作業主管(1人)、(3)急救人員(1人)、(4)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1人)、(5)其他:依作業環境之屬性及工作項目之特性,派遣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具有合格證照之工作人員。例如(堆高機作業人員、電焊技術士等) 。
2.電子領標者需列印電子憑據序號或(.tkn)電子檔以供核對(得於通知期限內補件),詳請參閱投標須知。
3.本採購案所列金額皆已含營業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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