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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滿而本廠未及簽訂新契約時,得依需要通知乙方展延履約期限,以不逾預算金額情況下辦理增購,最長以兩個月為限;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履約結束前確有後續擴充必要者,將以同意書徵詢廠商,俟同意並經採購法規定簽准後,再行換文辦理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通訊函領每份300元或電子領標150元。
押標金額度
按廠商報價總額(含營業稅)5%收取,計至仟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履約期限
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具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時得以前一期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機關得依需要通知得標廠商於7個日曆天內提供正本供機關查驗,查驗不合格取消得標資格。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現場領標、通訊函領或電子領標;領標地點:高雄市岡山區本州里本工五路9號,總務課。
其他
1.電子領標者需列印電子憑據序號或(.tkn)電子檔以供核對(得於通知期限內補件),詳請參閱投標須知。
2.本採購案所列金額皆已含營業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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