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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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最近ㄧ期營業稅繳納證明 (不及提出時,得以前一期代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繳款書收執聯。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時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所提供 之 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紙本或電子檔案(.tkn)之憑證放入證件信封內,開標時本機關將利用此系統新增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查詢該憑證編號是否存在且不重複之方式驗證。未附憑證或驗證不符時,得請廠商於限期內補正或提出證明,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提出證明者,投標文件無效,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查詢電話0800-080-512)
(五)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完成與招標標的(煙囪高度60米(含)以上外牆清潔及表面修繕工作)同性質實績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六)廠商投標時須檢具該公司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正式員工或由該公司出具連帶保證責任之派遣工作人員執有下列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所附證件可為影印本,必要時本處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施工期間應包含於合格證有效期間內。)
(1)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施工架作業主管。
(3)屋頂作業主管。
(4)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5)急救人員。
(6)吊籠機具設備額定荷重1000公斤(含以上),需具有行政院勞委會
勞動檢查所核發之有效合格證 。
(7)吊籠操作人員之合格證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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