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環保處環保事業營運分處
電子郵件信箱
a61757@taisuga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權利:本案保留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間之增購金額權利,其增購項目依原工作項目為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環保處事業營運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屏東縣崁頂鄉越溪村中正路88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通訊函領每份400元或電子領標200元
押標金額度
現場領標、通訊函領每份200元或電子領標1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2/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NoQuery.jsp&ctNode=10818;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能力之證明:迄投標日止曾履約完成與招標標的(焚化廠或汽電共生廠從事與招標同性質或相當(歲大修工作)之勞務採購契約,由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2) 得標廠商須檢具該公司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正式員工或由該公司出具連帶保證責任之履約人員執有下列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決標後7日繳驗檢附影本該項人員證明文件):(1)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2人)、(2) 粉塵作業主管(1人)、(3)侷限空間作業主管(1人)、(4) 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人)、(5)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1人)。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環保處環保事業營運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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