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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契約期滿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及合作情況,再與得標廠商續約1次,以3年為限。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2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300元(現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2樓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依法設立登記之運輸及倉儲業者。
特定資格:具有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所需之設備者。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檢具之證明文件:
1.中央倉儲至少具備5,000棧板儲位,區域配送倉至少具1,000棧板儲位,並提供倉庫合法使用地目之證明文件。廠商自有送貨車輛(3.5噸以上)50輛以上,並提出合法申設運輸許可文件及營業車使用執照。
2.倉庫揀貨系統、資訊接收轉換之設備、送貨即時查詢系統之證明。
3.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或累計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5分之2之證明。
4.其他請參閱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本採購流程概述:
1.公告採購招標。
2.開標(廠商資格審查)
3.通知合格廠商簡報及詢答
4.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5.機關與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委託專業服務
6.簽約
※物流配送範圍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澎湖縣。
※報價單計算公式僅供參考,廠商填寫時須再審慎計算。
更正外聘委員3人,內派委員4人。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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