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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2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為符合勞動部106年11月13日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規定雇用或特約護理人員,俾利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並參照107年4月18日台糖總公司函文「特約護理人員提供臨場健康服務契約書(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1、 基本資格:
(1) 依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或自然人。
(2)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資格。
(3) 最近1期未欠繳稅者。
(4)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票紀錄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2)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1)依護理人員法取得之護士或護理師之證照證明文件。(2)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合格,並完成在職教育 訓練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3)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請檢附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4)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1)依護理人員法取得之護士或護理師之證照證明文件。(2)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合格,並完成在職教育 訓練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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