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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前3個月,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及合作情況與得標廠商續約1次。
2.擴充期間自原預算金額新臺幣197,400,000元(契約金額上限,含稅)用罄之日或本契約期間2年為限,擴充期間起算日以先發生者為準。擴充金額新臺幣197,400,000元(擴充金額上限,含稅)。
3.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合計採購金額新臺幣394,800,000元整(含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2樓
履約期限
115年7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止,或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達新臺幣197,400,000元整(含營業稅)用罄之日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派駐勞工之薪資每人每月薪資下限依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日前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前述實績須檢附實際承攬業務之勞務工作契約影本。
2.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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