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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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總價金50%範圍內通知得標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得增購履約項目、數量或金額,增購時依本契約所列計價方式計算,如增購本契約所無項目時,由雙方另行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2樓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3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2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註:因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次無欠繳營業稅之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用印,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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