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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履約期限屆期前增購契約數量50%,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預算金額之5%,百元以下(含)捨去,詳押標金明細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規格文件:
投標時廠商應提供:
1.有效期限之輸入或製造動物用藥品(飼料)許可證影本(如為政府單位函者,需提供產品規格證明、原裝進口產品證明及產地證明文件)(片鹼、碘和碘化鉀不需具備)。
2.動物藥品販賣業者應檢附動物藥品販賣許可證(飼料藥品販賣業者應檢附飼料販賣登記證),惟片鹼、碘和碘化鉀不需具備,但碘和碘化鉀應檢附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3.供應國產品者需檢附工廠登記證(明)及GMP藥廠証明文件影本(片鹼、碘和碘化鉀不需具備);如供應國外進口品者需檢附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文件(片鹼、碘和碘化鉀不需具備)。
4.所提供之有效期限輸入或製造動物用藥品(飼料)許可證者(或為政府單位函者)之廠商名稱與投標廠商名稱不同者需提供代理授權書。(片鹼、碘和碘化鉀不需具備)
5.投標產品說明書或DM或仿單。【投標廠商供應之動物防疫用資材,其標籤、仿單及包裝應符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暨相關規定】(片鹼、碘和碘化鉀不需具備)
6.證明文件為原文者請檢附中文譯文證明。
7.以上所附文件日後查證係偽造者除立即解除契約外,投標廠商並應負法律責任。
8.統購之動物用藥品罐、桶或瓶於本機關養豬場及飼料工場使用後,統一於每年年底由得標廠商負責免費清運回收再利用【所有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提供並簽具免費清運及回收藥品廢棄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請勿修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