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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履約期限屆期前增購契約數量50%,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分批通知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2. 持有營業稅納稅證明者。3.未列入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附加說明
投標時廠商應提供:
(1)第1、2項
國內本項產品生產廠商須附行政院農委會或直轄市政府核發本項產品之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影本,其餘廠商除須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販賣登記證影本外,國內非生產廠商尚須附農委會或直轄市政府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免登記文件影本,供應國外進口品廠商尚須附本項產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影本。須提供國內學術研究單位(機構)證明其有效成分之分析報告文件及經國內術研究單位(機構)證明其對於豬隻有效除臭之試驗文件,或經本公司畜殖事業部「藥械審議小組」規劃試驗,並經審核認可除臭效果,國外進口品另需檢附國外報告,該報告需經駐外單位簽證,並需附報告摘要之中文翻譯,否則規格不符。
(2)第3、4項
供應國外進口品者須附輸入許可證明,國內廠商需提供國內學術研究單位(機構)證明其有效成分之分析報告文件及經國內學術研究單位(機構)證明其對於豬隻有效除臭之試驗文件,或經本公司畜殖事業部「藥械審議小組」規劃試驗,並經審核認可除臭效果,國外進口品另需檢附國外報告,並需附報告摘要之中文翻譯,否則規格不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868,56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