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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履約期限屆期前增購契約數量50%,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分批通知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2. 持有營業稅納稅證明者。3.未列入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附加說明
投標時廠商應提供:
1.有效期限之輸入或製造動物用藥品(飼料)許可證影本(如為政府單位函者,需提供產品規格證明、原裝進口產品證明及產地證明文件)。
2.動物藥品販賣業者應檢附動物藥品販賣許可證(飼料藥品販賣業者應檢附飼料販賣登記證)。
3.供應國產品者需檢附工廠登記證(明)及GMP藥廠証明文件影本;如供應國外進口品者需檢附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文件。
4.所提供之有效期限輸入或製造動物用藥品(飼料)許可證者(或為政府單位函者)之廠商名稱與投標廠商名稱不同者需提供代理授權書。
5.投標產品說明書或DM或仿單。【投標廠商供應之動物防疫用資材,其標籤、仿單及包裝應符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暨相關規定】
6.證明文件為原文者請檢附中文譯文證明。
7.以上所附文件日後查證係偽造者除立即解除契約外,投標廠商並應負法律責任。
8.統購之動物用藥品罐、桶或瓶於本公司18養豬場及2飼料工場使用、洗淨後,統一於每年年底由得標廠商負責免費清運回收再利用【所有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提供並簽具免費清運回收藥品廢棄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請勿修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