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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保留增購之項目: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服務範圍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2. 保留增購之期限上限:開工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3. 保留增購金額或數量上限:契約金額10%。
4. 辦理增購之方式,依機關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係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結算方式計算費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開標地點
本公司高雄區處第三會議室(825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 工程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41 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 總務課收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基本資格:
(1).丙等營造業(含)以上廠商
(2).土木包工業(含以上廠商):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於原登記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縣(市)為限。
(3).其他: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相關營業類別之工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EZ99990其他工程業)
2.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証已廢止,不再適用)。
(2).廠商繳納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核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廠商之票據信用查復單,以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始可作為證明文件)。(廠商以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亦可)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