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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開標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第一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總務課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
採購勞務之法人 (營業項目須載有勞務承攬或提供人力等業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未欠繳營業稅且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者(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三)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109 年12月7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總務課收(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500元整(除中止招標外,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2)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自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收件日,逾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者不予受理。
(3)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5時),以不具名方式向本區處綜合經營二課高雄花卉農園中心(地址:高雄市橋頭區創新路93號)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每人限購1份。
(4)郵購者於郵購函正面書明購買「台糖公司高雄區處綜合經營二課110年度勞務工作採購招標文件」字樣,函內應附上招標文件工本費之郵政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應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回郵50元)1個。以掛號寄本區處綜合經營二課高雄花卉農園中心(受款人名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郵寄郵票或現金者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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