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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開標地點
本區處第二會議室(高雄市橋頭區橋南里糖廠路2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總務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決標次日起三個月內分二梯次內完成(詳如投標須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具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時得以前一期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機關得依需要通知得標廠商於7個日曆天內提供正本供機關查驗,查驗不合格取消得標資格。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設址於臺南市、高雄市或屏東縣市,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立案之公、私立醫院且為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2)為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
(3)為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辦理特定對象及特定對象之勞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
(4)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具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5)上述各項資格及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應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者需列印電子憑據序號或(.tkn)電子檔以供核對。
2.現場領標、通訊函領每份500元或電子領標100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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