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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橋南路399號
開標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第二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營造業。
2.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縣(市)為限。
3.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工程公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五十三條。
(一)基本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參加投標):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營造業。
2.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於原登
記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縣(市)為限。
3.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工程公司。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
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
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如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影印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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