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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價金總額 30 % 範圍內,增減購履約項目、數量或金額(含新增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海峰路66之12號
開標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 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 總務課
履約期限
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
2.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載有勞務承攬或提供人力等勞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書,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二)得標承攬人應依「台糖公司高雄區處106年度燕巢有機園區勞務採購作業規範」書面指派承攬人代表,並提供派駐勞工打卡出勤紀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明、派駐勞工體檢及健檢資料等,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於指定地點簽到及填報自動檢查紀錄表。
(三)機關因政府單位、驗證機構、公司政策變更或業務調整等因素,致履約標的喪失,機關已無需本件勞務,則機關得以書面於30日前通知承攬人契約提前終止,除承攬人已獲機關確定提供勞務之相對給付外,機關不賠償或補償承攬人任何損害(包含所失利益),並不受增減購條款限制,承攬人不得異議。
(四)餘詳投標須知、採購契約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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