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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於契約期滿前1個月,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及合作情況與廠商續約1次,經雙方協議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與得標廠商辦理續約,續約1次以1年為限,擴充續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
履約期限
自110年_月_日(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
(2)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
(3)具相當信用證明者。
(4)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承攬人者,不得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合法設立或登記證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履約人員之小型鍋爐證照及堆高機證照於得標後簽約時繳交。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