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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契約期滿前2個月,本公司得視業需要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續約以1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
開標地點
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 月 日(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7.投標資格: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或得提供勞務之廠商。
(2)最近一期未欠繳稅者。
(3)廠商具信用證明者。
(4)具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18.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運輸業者(廠商領有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
件者,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未欠繳最近一期營業稅(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者(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廢棄物清理許可證:需具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等項目,且許可證未超過使用
期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廢棄物清理許可證:需具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等項目,且許可證未超過使用
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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