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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1台南縣善化鎮溪美里3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四)投標資格:
(1)須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營業項目須載有廢棄物清除業< 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 J101040>、廢棄物清理業< J101090>或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J101101>其中之一)。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依法設立登記之合法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載有廢棄物清除< J101030>、廢棄物處理< J101040>、廢棄物清理< J101090>或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J101101>其中之一)。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發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投標廠商如提出查覆單者,查覆單經篡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4).合格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影本,許可項目含一般廢棄物。
*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擬依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已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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