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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實際金額或數量達契約額度時,得視業務需要經雙方同意,於不超過本採購預算,增購契約數量的20%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3樓(新營資產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後14日曆天內簽約,並於簽約後20日內向環保主管機關提送廢棄物相關計畫書,俟審核通過後向機關報准開工後起計工期,並於30日內合法完成石綿瓦清理、收集、分類、裝袋、清運及處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石棉及其製品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701)」之公民營甲級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甲級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
2.投標時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或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供審;甲級清除與甲級處理機構並須簽訂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3.上述許可證件及相關文件須登載有相關廢棄物代碼,且許可證件之效期應超過開標日3個月以上。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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