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63414@taisuga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間,本機關得於預算金額40%以內決定增購履約項目及數量。
2.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得辦理續約1次,續約期間以9年4個月為限(原訂約9年4個月,得續約9年4個月,合計18年8個月,惟與得標廠商契約條件之拆帳比例須由雙方另行議定(須另辦理公證)
3.續約期間,本機關得於預算金額40%以內決定增購履約項目及數量。
4.本採購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42,305,408元(含營業稅)。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4號4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停車場業及光電業須各繳350萬係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履約期限
自115年9月14日起至125年1月13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基本資格:1.代表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之合格汽車運輸業者。(G101081汽車貨櫃貨運業、G101061汽車貨運業等相關汽車運輸業者)2.應有2年以上經營或管理經交通局核發之合法大型貨櫃停車場(大型車)且停車場規模合計達100個車格之實績。
3.光電業者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營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各項之一: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D101011 發電業,601010 甲級電器承裝業,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或 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4.須具有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承攬取得完工或維護運轉,實際相關產業之實績合計達6MW 以上者。(投標廠商得合併計算)5.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6.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7.最近一年無退票記錄者。8.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含)以上。(投標廠商得合併計算)(二)投標廠商可組成合作團隊共同投標,合作團隊中約定由1家汽車運輸業者(限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為代表廠商,另覓光電業者以2家廠商為限,組成合作團隊(因字數限制,續頁內容如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因字數限制,以下內容如「附加說明」續頁詳述。
,投標廠商限制選擇 1 個合作團隊投標:
1.代表廠商須符合前款第1及2目及第5至7目之規定,其餘光電業者廠商須符合前款第3目至第7目之規定,合作廠商(合作團隊)實收資本額得合併計算須符合前款第8目之規定。2.投標時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之合作廠商協議書。3.合作廠商應依附件19之合作廠商協議書第1 條之約定辦理。4.若廠商具備履行本案所需之全部資格(即同時具備汽車貨櫃貨運業或汽車貨運業及光電業之資格條件者),亦得採取單獨投標。(三)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廠商(代表廠商及光電合作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5.投標廠商過去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實績:合計實績須達6MW以上者,並須檢附經濟部能源局設備登記函或台電太陽光電發電,並須檢附經濟部能源局設備登記函或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函,台電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或台糖合作建置案設備併聯函,台電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或台糖合作建置案契約。6.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
7.如本款證明文件於開標資格審核時,所附文件經核有錯誤疏漏,投標廠商不得補正且視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