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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期間得增購契約價金20%,合計採購金額不得超過7,771,984元(得依雙方之合益以換文方式增購議價清單之數量,其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3樓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依法設立登記之廠商。(營業項目須載有勞
物承攬或提供人力,並需有廢棄物清理證明等業務)。
3.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
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
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至少1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證書及證明文件(證書及
證明文件均需在有效期限內)。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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