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4207165 已決標公告

台糖公司中彰區處「2017糖鐵文化節」活動委託規劃執行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愛創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10,000
原始預算
$ 1,368,150
底價金額
$ 1,31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機關代碼 3.13.30.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俊謀
聯絡電話 (04)8852111#232
機關代碼 3.13.30.50
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機關地址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聯絡人 黃俊謀
聯絡電話 (04)8852111#232
傳真號碼 (04)8821875
電子郵件信箱 a62995@taisuga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026,113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10/23
原公告日 106/10/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0/31 17:00
開標時間 106/11/01 10:00
開標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活動結束後 7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四、評選流程: (一)開標資格審查: 1.由主辦機關進行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始可參加下一階段評選。 2.資格審查時,投標廠商若短缺審查應附之資格文件,則資格不符並停止後續審查流程,且不受理廠商補正。 (二)評選作業程序: 1.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2.通過資格標審查之廠商,由本委員會依所提送的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 3.由主辦機關報告本案辦理情形及評選方式。 4.由廠商遴派代表一人抽籤,以決定簡報順序,未出席之廠商,由主辦機關代抽籤。 5.主辦機關唱名後,由廠商進行簡報及答詢。如有投標廠商逾時未到場,經3次唱名後,該簡報與答詢之評分項目不予計分。 6.投標廠商簡報及答詢應備妥各項輔助資料及設備,廠商簡報應由計劃主持人或專案負責人進行簡報,時間為15分鐘,結束前3分鐘通知廠商,3分鐘後結束;廠商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限,委員詢問時間不列入答詢時間計算。 7.本案評定方式採序位法,各投標廠商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評定名次。以名次總和最低者取得第1優先議價權,次低者取得第2優先議價權,並以此類推。如名次總和最低者有兩家以上時,則由配分較高之評選項目(專業技術)得分較高者取得第1優先議價權,若仍再相同,則抽籤定之。 8.待所有投標廠商完成簡報後,各投標廠商得派代表1人入場聆聽委員會宣布評選結果。 9.評選結果經簽報本公司首長核定後,由本公司另行通知第1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並應於議價完成日起5日內完成簽約,若有議價不成或無故不依時限簽約之情事者,本公司得依序逕與第2、第3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10.廠商參與簡報及答詢人數以3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 11.經本委員會評選完成並決議後,即書面通知參加廠商評選結果。 (三)評審項目:詳「服務建議書評選評分表」如附件一;另「服務建議書評選結果彙總表」如附件二。 五、注意事項: (一)參加投標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於遞送後,即不得要求更換或補充任何資料。 (二)凡不符合投標資格、服務建議書逾期寄(送)達,一律取消參加評選資格。未依時參與評選會議者,評分項目簡報及答詢內容項以零分計。 (三)各投標廠商分別對評選委員進行簡報時,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答詢者,該評選分項不予給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及其他項目之評分。 (四)評選會議中除各委員得就參加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問題外,其他列席人員均不得發問及發言。 (五)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對財務評估所提之經費需求,僅供參考。 (六)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本公司僅提供螢幕。 (七)廠商投標無論得標與否,均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八)廠商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分,須經半數(含)以上評選委員評分達75分者,始得列為優勝廠商,並為議價之對象,參加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之要求。 (九)參與評選得標者,服務建議書不予退還,其餘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或其他圖說資料,本公司有權決定保留所需份數,餘得接受廠商於決標後30日內請求退還。 (十)政府採購公報所公佈之不良廠商且尚未期滿者不得投標。 (十一)凡有本案投標須知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情事之一者,雖經評選為第1優勝廠商,本公司仍有權撤銷其議價權,並依序逕與第2、第3優勝廠商進行議價等事宜。 (十二)本案不收模型。 (十三)本委員會可保留不決定優勝廠商之權利。 (十四)本作業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 (十五)參加簡報評選之廠商於進入本公司後,請隨工作人員引領至指定地點等候,俟工作人員通知後進入評選會場。 (十六)廠商進入會場後即可佈置及試用簡報器材,就緒後即行簡報。 (十七)簡報時間請妥善控制,以免影響評選作業時間。各鈴聲代表意義如下: 1.簡報:第1次鈴響(1響)開始計時;第2次鈴響(2響)剩3分鐘;第3次鈴響(3響)時間到,請結束。 2.委員諮詢時間不計入。 3.答詢:第1次鈴響(1響)開始計時;第2次鈴響(2響)剩3分鐘:第3次鈴響(3響)時間到,請結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0/3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0.50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俊謀
聯絡電話
(04)8852111#232
機關代碼
3.13.30.50
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機關地址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聯絡人
黃俊謀
聯絡電話
(04)8852111#232
傳真號碼
(04)8821875
電子郵件信箱
a62995@taisuga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026,113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10/23
原公告日
106/10/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0/31 17:00
開標時間
106/11/01 10:00
開標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活動結束後 7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四、評選流程: (一)開標資格審查: 1.由主辦機關進行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始可參加下一階段評選。 2.資格審查時,投標廠商若短缺審查應附之資格文件,則資格不符並停止後續審查流程,且不受理廠商補正。 (二)評選作業程序: 1.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2.通過資格標審查之廠商,由本委員會依所提送的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 3.由主辦機關報告本案辦理情形及評選方式。 4.由廠商遴派代表一人抽籤,以決定簡報順序,未出席之廠商,由主辦機關代抽籤。 5.主辦機關唱名後,由廠商進行簡報及答詢。如有投標廠商逾時未到場,經3次唱名後,該簡報與答詢之評分項目不予計分。 6.投標廠商簡報及答詢應備妥各項輔助資料及設備,廠商簡報應由計劃主持人或專案負責人進行簡報,時間為15分鐘,結束前3分鐘通知廠商,3分鐘後結束;廠商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限,委員詢問時間不列入答詢時間計算。 7.本案評定方式採序位法,各投標廠商簡報完成後,由評選委員評定名次。以名次總和最低者取得第1優先議價權,次低者取得第2優先議價權,並以此類推。如名次總和最低者有兩家以上時,則由配分較高之評選項目(專業技術)得分較高者取得第1優先議價權,若仍再相同,則抽籤定之。 8.待所有投標廠商完成簡報後,各投標廠商得派代表1人入場聆聽委員會宣布評選結果。 9.評選結果經簽報本公司首長核定後,由本公司另行通知第1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並應於議價完成日起5日內完成簽約,若有議價不成或無故不依時限簽約之情事者,本公司得依序逕與第2、第3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10.廠商參與簡報及答詢人數以3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 11.經本委員會評選完成並決議後,即書面通知參加廠商評選結果。 (三)評審項目:詳「服務建議書評選評分表」如附件一;另「服務建議書評選結果彙總表」如附件二。 五、注意事項: (一)參加投標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於遞送後,即不得要求更換或補充任何資料。 (二)凡不符合投標資格、服務建議書逾期寄(送)達,一律取消參加評選資格。未依時參與評選會議者,評分項目簡報及答詢內容項以零分計。 (三)各投標廠商分別對評選委員進行簡報時,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答詢者,該評選分項不予給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及其他項目之評分。 (四)評選會議中除各委員得就參加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問題外,其他列席人員均不得發問及發言。 (五)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對財務評估所提之經費需求,僅供參考。 (六)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本公司僅提供螢幕。 (七)廠商投標無論得標與否,均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八)廠商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分,須經半數(含)以上評選委員評分達75分者,始得列為優勝廠商,並為議價之對象,參加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之要求。 (九)參與評選得標者,服務建議書不予退還,其餘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或其他圖說資料,本公司有權決定保留所需份數,餘得接受廠商於決標後30日內請求退還。 (十)政府採購公報所公佈之不良廠商且尚未期滿者不得投標。 (十一)凡有本案投標須知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情事之一者,雖經評選為第1優勝廠商,本公司仍有權撤銷其議價權,並依序逕與第2、第3優勝廠商進行議價等事宜。 (十二)本案不收模型。 (十三)本委員會可保留不決定優勝廠商之權利。 (十四)本作業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 (十五)參加簡報評選之廠商於進入本公司後,請隨工作人員引領至指定地點等候,俟工作人員通知後進入評選會場。 (十六)廠商進入會場後即可佈置及試用簡報器材,就緒後即行簡報。 (十七)簡報時間請妥善控制,以免影響評選作業時間。各鈴聲代表意義如下: 1.簡報:第1次鈴響(1響)開始計時;第2次鈴響(2響)剩3分鐘;第3次鈴響(3響)時間到,請結束。 2.委員諮詢時間不計入。 3.答詢:第1次鈴響(1響)開始計時;第2次鈴響(2響)剩3分鐘:第3次鈴響(3響)時間到,請結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0/3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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