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電子郵件信箱
a62538@taisuga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開標地點
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2段762號(台糖教育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竹里彰水路二段76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參加投標):
1. 依法登記之廠商、或屬庇護工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其他得提供本採購標的之法人,具有履約能力。
2. 投標廠商需領有合格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者,許可項目含一般廢棄物。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法登記之廠商、或屬庇護工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其他法人,與提供本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投標廠商於前開證明出具日後至截止投標日前,如有退票紀錄,經機關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於決標後發現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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