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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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價金30%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及增購或減購履約項目、數量或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進村糖廠街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進村糖廠街19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 1 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資格
1、政府登記有案之造林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特殊林木經營業等業務之合格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
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附加說明
一、招標名稱:106年中原農場林木撫育田間管理勞務工作
二、工作地點:中原農場
三、工作內容:撫育【平林全面割草機刈草、動力鍊鋸修枝作業、造林其他耕作工、補植(含運苗)、惡草掘除、挖土機作業、卡車(搬運含外地運苗)】等基地整理等一切相關勞務工作。
四、投標資格
1、政府登記有案之造林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特殊林木經營業等業務之合格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
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五、購領招標文件
廠商購領招標文件應斟酌估算填寫標單及寄送投標文件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收件日,造成無效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一)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500元整,(電子領標300元含手續費)。
(二)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收件日,超出發售招標文
件期間者不予受理。
自購招標文件: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以不具名方式向本區處 農場 課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件。
(三)連絡單位: 農場 課 連絡人: 江兆廉 電話:(03)8704125– 508
六、押標金:詳如投標須知。
七、投標截止收件日:105年12月27日下午 17 時00 分止。
八、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訂於10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區處三樓會
議室公開開標。
九、本公告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之國內政府招標資訊網站,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亦同。
十、其他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中油大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中油大樓電話:02-87897530 87897523
(三)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臺北市福州街十五號 連絡專線:(02)23971592 傳真機:(02)23971593
(四)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 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五)花蓮調查站檢舉電話:(03)8338888 信箱:花蓮郵政60000信箱
(六)本公司政風檢舉信箱:台南市郵政20之210號信箱
本公司政風檢舉專用電話:(06)3378682 傳真機:(06)3378682。
(七)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
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
路318號5樓。
(八)附註:餘詳投標須知、承攬契約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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