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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有(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價金總額15 %範圍內,增購或減購履約項目、數量或金額,含新增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50 台東市中興路2段191號
開標地點
台東辦公室(地址:台東市中興路2段191號)二樓會議室內。
押標金額度
承攬人投標總金額之5%,千元以下不計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東區處台東辦公室(地址:台東市中興路2段191號)總務課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承攬人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基本資格
1. 政府登記有案之農作物栽培業、作物栽培服務業等業務合格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 最近1期未欠繳營業稅者。
3. 最近3年無退票記錄者。
(2) 證明文件如下(若所提供文件為影本,請加蓋承攬人印章為證明):
1. 承攬人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承攬人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2. 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承攬人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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