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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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雲嘉區處園區鐵道課(地址: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1號)
付款方式
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5時),以不具名方式向雲嘉區處園區鐵道課(地址: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1號)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本區處文物三館(雲林縣虎尾鎮中山路2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確實履行各項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區處總務課文書(雲林縣虎尾鎮中山路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分二期履約,第一期完成相關活動及茶糖禮盒供應,第二期完成台糖文創商品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設立登記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
3.納稅證明文件: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一併檢附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而現場購買及郵購者應檢附領標發票影本,未檢附者,以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評審簡報:民國 115年2月3日下午1時30分整;議價:依評審結果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並於評審簡報後辦理議價(本案係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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