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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開標地點
雲嘉區處文物三館開標室(63241雲林縣虎尾鎮中山路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241雲林縣虎尾鎮安慶里中山路2號總務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持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和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者。
(二)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三)廠商應符合之農業廢棄物清除或清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包含清運業者、處理或再利用業者)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投標文件之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四)投標時檢附分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包含清運業者、處理或再利用業者)
(1)具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營業項目需登載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或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項目)。
(2)政府核發之合法廢棄物清除或清理相關許可證之證明,許可項目含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3)清運業者、處理或再利用業者為不同分包廠商,投標時應分別檢附該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五)廠商若為清運業者、處理或再利用業者之一,投標時應檢附前述廢棄物清除或清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費用新臺幣200元整,付款方式請依政府電子採購網規定辦理。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以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四、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指定收件處所在地宣佈停班之情況,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開標日亦比照順延。上開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佈停班之情況,請廠商預先考慮並提早投寄。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七、廠商投標前請詳讀投標須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