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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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雲嘉區處土地開發二課(地址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0元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5時),以不具名方式向台糖公司雲嘉區處土地開發二課(地址:61564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1號)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安慶里中山路2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完成本案需求說明書第4條廠商應履約全部工作事項,並完成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各期報告書撰寫提報,至無待解決事項為止,期限為480日曆天(不含審查期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計畫執行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款或第20條規定,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建築師證明2.開業證書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4.無退票紀錄證明5.納稅證明文件)、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本年度會員證3.無退票紀錄證明4.納稅證明文件)或依「技師法」所設立之技師事務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技師執業執照2.開業證書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4.無退票紀錄證明5.納稅證明文件)、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3.無退票紀錄證明(公立學校免附))。
本計畫執行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款或第20條規定,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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