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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雲嘉區處土地開發二課(地址: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一號)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上午08時至下午05時)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5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開標地點
本區處三樓會議室(632雲林縣虎尾鎮安慶里中山路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區處總務課文書(632雲林縣虎尾鎮安慶里中山路2號)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前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
(2)廠商指派之工地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特定資格: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1.工地負責人:
(1)應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紀念建築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本工程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大木作、小(細)木作、泥作、瓦作,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證明文件:
1.工地負責人:填寫工地負責人具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證明切結書,並檢附工程經驗及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
2.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廠商應於古蹟本體施工前將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名冊,連同證明文件,送交機關存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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