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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安慶里中山路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安慶里中山路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政府立案之建築師(技師)事務所。
(2).社團、財團法人、協會。
(3).公司、行號。
(4).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
2.特定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規定,本執行主
持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
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
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2).於101年6月18日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依原列冊所
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A、執行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者。
B、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
(1).建築師、技師證明。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實際擔任執行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
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2件以上之完成履約證明文件。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
(2).公、私立大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
(3).實際擔任執行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
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2件以上之完成履約證明文件。
3.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
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者,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古蹟類-修復或
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主持人名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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