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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預算金額20%範圍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單價以換文方式辦理增購(期間︰自111年6月1起至112年5月31日止),預估擴充所需金額已計入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護勞務採購及廠商履約品質,本案依照往例收押標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護勞務採購及廠商履約品質,本案依照往例收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行政組文書收
履約期限
自111年6月1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之合格廠商。
2.最近一期未欠繳稅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証已廢止,不再適用)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以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六十三、 其他須知
(一)履約期間,機關若因配合政府政策,部分農場土地必須改種其他作物,以致減少原契約履約數量及金額,廠商不得異議,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機關請求損失賠償。
(二)本採購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依採購法招標
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
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四)最低標價超過底價,其比減價格之規定依據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
規定辦理。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
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六)廠商投標文件標單與標價清單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單金額為準。
(七)廠商投標文件標單金額空白或未依規定填寫及用印,為不合格標。
(八)承包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依法設置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並於簽約時填具「廠商指定職業安全管理人員通知單」送交本廠本公司。本公司並得依『台糖公司各項工程廠商違反衛生規定扣抵工程款處理要點』對承包廠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者,扣抵契約價金。
(九)安全保險:
1.承包廠商所僱用派駐勞工應參加勞工保險、團體傷害險或其他依法
應投保之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0.3%採實支實付、另勞工退休金提撥、勞工保險費、團體傷害險等依實際履約天數比例支付)。
2.承包商之派駐勞工如發生事故或第三人責任事故時,本公司不負賠
償補償(貼)責任,若因而致本公司應負賠償補償責任時,應向得標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得標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
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本公司不另辦理查核。
※本案聯絡人:善化糖廠善化原料課 李宗翰 06-5819458
※第二次開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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