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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價金總額 20 %範圍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期間:自105/106年期開工日至完工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到部索取或函索(須註明案號)地點同上,註明「採購組收」,每份收費3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製糖前2日起,至機關製糖作業結束日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勞務法人、機構或團體。(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領有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者)。
2.最近ㄧ期未欠繳稅。
3.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用)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本案公告金額含營業稅。
※本案連絡人 善化糖廠岸內原料課 張智明 05-3420268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專用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本公司政風檢舉專用信箱:台南市郵政20之210號信箱
電話:(06